*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