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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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