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吸引和鼓励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来辽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今后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均可来辽宁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由用人单位引进,放宽对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落户条件。无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企、集体,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聘用所需人才,只要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允许本人、配偶和其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
  引进人才的范围: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授衔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5.对本地经济发展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急需人才。
  四、鼓励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办理城市当地常住户口;对在城市有合法的自建房以及久居城市多年、有合法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应当放宽落户条件,准许他们落户。
  企业聘用的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上述人员解决落户问题。
  五、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为了认真做好夫妻两地分居工作,进一步解决户口管理中的人户分离、空挂户口等突出问题,对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实行夫妻互投政策,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户口迁移;父母投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允许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落户。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各地要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做到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种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不是削弱户籍管理,而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利用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之机,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调查工作。加强辖区的实有人口管理,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快微机管理人口信息工作进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