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取消以商品粮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一律停止办理“农转非”审批,实行以准入条件为标准的办理户口迁移制度。在人口划分上,实现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使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
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户口管理办法
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迁户口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今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入学也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