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文[2000]336号)的精神,省计划、水利部门要继续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水文事业发展经费,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要认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
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水文项目,保证水毁水文测报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从省、市、县收取的水资源管理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央制定的水文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水文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时,应把水文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同步实施。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站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
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遥控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文现代化技术水平。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继续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和测验场地的通告》精神,对水文站的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禁止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等。因工程建设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以及因其他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