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省结构调整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对拥有专利、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优先扶持,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专利技术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它们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
(五)引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大、重点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计划项目,必须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计划、目标和措施;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要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的合作,及时进行信息跟踪,调整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盲目引进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较快增长
(一)多方面筹集资金,逐步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2002-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执法宣传等工作。省科技、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3个月内,应按《
专利法》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的,可按许可净收入25%的比例,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按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的5%,或者按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的 1%,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采用专利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可以按专利入股时作价金额 25%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企业注册登记时,以重大专利技术、驰名商标,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原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要进行评估,评估后作为资产重组部分作价入股,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