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近代和当代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规划范围,妥善加以保护。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凡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拆迁。其他城市也要做好传统文化街区、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经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调整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要加强水源补给保护区、绿色生态屏障和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八)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备案制度,全省设市城市和县的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必须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