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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积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交易代理及土地估价等中介服务,为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保障。
  五、加强地价管理,搞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调控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征收土地税费等的重要依据和经济杠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公布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今后,我省的基准地价要定期更新一次,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开查询。
  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省辖市、县(市、区)和省内所有建制镇的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的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各城市地价指数。
  六、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制度等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凡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土地交易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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