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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方式和价格。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者,要依法清理和查处。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可以代征代缴国有土地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挪用。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今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各地要抓好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凡涉及依法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赠与等形式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都要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者凭合法的土地证书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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