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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1]7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新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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