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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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