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对残疾人用品用具的组织管理。建立服务体系,向残疾人普及用品用具知识,提供有关的信息服务,对残疾人用品用具实施质量监督。开发供应用品用具10万件,矫形器14000件;落实长江新里程计划,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290例。免费或优惠向贫困残疾人需求者提供假肢或矫形器。
9.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事业。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加强对民办康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10.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建立出生缺陷干预系统;完善新生婴儿疾病筛查和随报制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为新婚育龄妇女、儿童补碘,预防因缺碘导致的智力残疾;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知识,提高科学和安全意识,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积极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健全儿童同等水平;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教育体系。
1.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加大投入,加强监督,统一验收。
2.加强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兴办智障儿童、盲童、聋儿的智力开发、聋儿语训等早期康复训练机构。普通幼儿园要招收残疾儿童入园。到2005年,城镇地区基本普及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农村地区80%左右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3.普遍开展盲、聋、弱智儿童少年随普通班就读的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到2005年,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与健全儿童入学率持平。
4.特殊教育学校开设的职业初中、高中(中专)要纳入职教体系,使85%的盲、聋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能进入高中阶段接受职业教育。
5.加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建设,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6.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实行“一免一补”(免杂费,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对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贫困残疾学生,设立奖学金。
7.开展多规格、多形式的特教师资培训,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全市特教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和特殊教育资格标准。
(三)开展服务与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渠道;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使有求职需求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7%、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率达到80%。积极发展盲人按摩,实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