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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征收机关审查批准。
  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市(州)、县(市)预算固定收入退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按预算级次办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国库库款和省、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级国库库款和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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