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市财政局预算外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帮助有困难的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2.用于老化、陈旧社会福利事业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3.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资助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有关社区服务项目。
4.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资助。
5.用于特殊项目储备,提取10%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十八条 由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组成社会福利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定、审查。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