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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津民计字[2001]79号 津财社联[2001]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1.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的净收入。
  2.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3.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分级留成比例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市民政局开设社会福利基金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彩票销售总额中央规定比例计提社会福利基金,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市民政局福利基金收入过渡账户。市民政局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收入过渡账户中的纳入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向民政部集中上缴的社会福利基金按民政部规定时间上缴民政部预算外资金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市民政局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度社会福利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社会福利基金支出时,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收支计划和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市民政局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不参与中央分成。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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