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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1512件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的527件政策措施文件停止执行。这些政策措施性文件主要属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36件政策措施文件,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一)。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本市其他规定所代替的87件政策措施文件,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二)。
  三、主要内容的阶段性工作结束,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的351件政策措施文件,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三)。
  四、1997年至于1998年已作修改,但原件并未废止的53件政策措施文件,一并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四)。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对其自行制发的有关政策措施文件也进行了清理。其中,无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作依据,越权自行创设发布的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不一致的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一律停止执行。

附:1.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一


  2.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
  3.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二
  4.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四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1    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一)

                (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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