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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我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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