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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我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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