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