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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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