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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在职干部,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拒不改正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中央和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反企事业单位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事业单位收费牟利,或者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二)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向企事业单位强买、强卖产品的;
  (三)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各种费用的;
  (四)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附加条件或者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五)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六)违反国家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有关规定的;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
  其中,有第(七)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央和省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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