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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有1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遇有5年正常晋级2年正常晋档不受影响。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三)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后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章 考核机构与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织。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总结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的使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受理国家公务员对复核结果等次不服的申诉;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对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督促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及存档制度。通过审核备案,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未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逾期不报或未经审核备案的,不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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