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规定范围内总结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总结述职范围。政府机关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总结述职。人数较少的,特别是地市以下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总结述职。担任领导职务的述职范围应大一些。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后,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投票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测评结果是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民主评议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本单位评优比例及总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对被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前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优秀等次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考核委员会对反映情况要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须经被考核人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额度相当于本人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具体发放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家公务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