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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在本考核年度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的当年可定为不称职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对应参加年度考核,本人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人品等要素。
  能,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要素。
  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等要素。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贡献等要素。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具体等次标准为:
  优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处事公道;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业务精通,工作主动、有计划性,创新精神强;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尽职尽责,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称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有大局意识,办事公正;了解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在工作中能够贯彻执行;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意识;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有协作精神,工作尽心,能及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基本称职:理论学习一般,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办事公正性差;对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了解一般,在工作中不能较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一般能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团结协作精神差,工作无创新,工作不够主动、作风不太扎实,办事拖拉,工作质量、效率不高,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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