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各类违法侵占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公共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年底以前,对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经营开发建设项目等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用地性质,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占用城市绿地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计划,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城市新建的各项建设项目都要将绿化建设纳入投资预算,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建设用地面积的30%以上,否则不得验收使用。已建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面积。各级建设、林业、土地、财政、计划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范围之中,尽快选定我区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的投资。此外,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吸引区内外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深化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要推行招投标制,逐步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迈进。要改革园林绿化管理的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竞争上岗。
五、加快城市绿化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城市绿化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使我区城市绿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花草树木在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爱护树木花草的良好习惯;要宣传动员群众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绿化美化生活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城市绿化建设的巨大合力。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