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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2001]132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7期)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呼伦贝尔盟及所属的满洲里市、扎兰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
  (二)到2005年,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以及地处东部林区的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
  (三)到2005年,其他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到2005年,其余旗县所在地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1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
  到2005年,全区所有城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6平方米以上。
  二、抓紧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上述城市绿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抓紧进行当地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城市绿化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所需的必要资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林业、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退耕还林种树种草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规划要因地制宜,既要注重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合理选定乔灌花草,还要具备较高的观赏价值、体现我区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要在2001年底以前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城市绿化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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