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5元计征。
(五)海砂、贝壳等海底表层资源开采,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外的按批准的水面面积,每年每亩按500元计征。离海岸(海岛)线三海里以内的,按批准水面的面积每年每亩按1000元计征。
(六)养殖用海,主要仅对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或联合体,以及养殖专业户征收。
1.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按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网箱占用水面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征。
4.凡是沿海当地渔村(农村)从事滩涂、浅海养殖业(包括从捕捞业转为养殖业)并以此为主要生计的渔民养殖用海,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暂时免缴海域使用金。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
第七条 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5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出让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不同类型的用海项目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缴纳。
凡一次缴纳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缴清海域使用金。
凡按年度缴纳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延展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即年审之前缴纳。
凡申请使用海域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征,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条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发布前已使用海域的,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海域的有关手续。其中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补缴海域使用金,属于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有关手续。《办法》发布后使用海域的,自批准用海之日起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征缴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