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 海域出让金按照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生态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围海、填海工程及排污、倾废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填海工程用海,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一次性计征。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储渣场等围海倾废,每年每亩按200元计征。
3.临时性使用海域储灰、储渣等的,每年每亩按150元计征。
4.其他排污、倾废用海,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3号)执行。
(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光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一般为100米)确定计征面积,每年每亩按30元计征。
2.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平台或者井组等海上人工构造物,按核准的海域使用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按排他性影响海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4.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2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5.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船坞,按批准使用的港池或码头前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三)旅游用海
1.海上游乐场(含水下游乐设施)、经营性海水浴场等旅游用海,按批准使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
2.非固定性旅游设施(主要指在海水浴场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摩托艇、橡皮舟筏设施等),每件每年10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