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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措施办法的通知

  6.厦门辖区内出入境货物允许异地报检。根据厦门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出入境货物,可凭报检人意愿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联检中心窗口或所属各分支机构报检,方便企业,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7.实行新的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对厦门口岸大宗出入境货物,逐步对外公开检验检疫流程时限,严格执行本局向社会公布的第一批34种(类)大宗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时限规定。
  8.积极推行检验检疫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各报检窗口公开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度、工作流程、收费标准。
  (五)福建海事局
  1.本局辖区内各分支局和海事处在有外贸出口任务的口岸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领导坚持带班,值班做到人员在岗、服务周到、记录完整、正确;值班人员对服务对象做到“随到随办、急事先办、办就办好”。
  2.保证及时地受理口岸船舶电讯申报,掌握船舶动态,预先办妥口岸手续,对进出港及装卸货时间不足24小时的船舶(除特别规定外),可一次性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3.支持非一类口岸的沙、石等特殊大宗货物和鲜活货物就近就地组织出口,简化手续,方便进出。
  4.举办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培训班和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便工作中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5.严格执行国务院[1995]175号令,原则上不登轮查验;对交通部规定的需要进行开航前检查的船舶,预先通知船东提前做好受检准备,船舶到港即查,绝不因为实行开航前检查而影响船期,真正做到开航前检查和促进外贸出口两不误。
  6.强化通航环境整治,为船舶安全进出港提供保障。密切关注一些地方在航道上设网捕鱼和一些港口无序挖沙作业等,协助当地政府联合清障,保证航道畅通。
  (六)厦门海事局
  1.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95]175号令,坚持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不登轮,手续岸上办。加强与口岸查验单位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间,努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对国际航线班轮、邮轮继续实行“就地一次性办结”制度,重点保障,优先办理,养活船舶、游客等候时间。
  3.继续为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优质服务,在《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和有关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一次查验后不再重复检查。
  4.坚持全天24小时受理船舶申报和办理进出港手续。窗口部门在申报、查检、办证、收费等环节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办妥、一条龙服务”。对符合办理条件、手续完备的事项随到随办。对手续不齐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尽量减少内部周转时间。
  5.认真做好开航前检查工作,对船舶开航前检查和安检复查的申请,提前24小时预约服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6小时,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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