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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汽车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经济贸易厅牵头协调,省公安、省工商、省交通、省环保、海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的管理工作。
  (一)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登记管理,提前1年度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人发布通知,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二)省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客运市场报废汽车营运行为,严禁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已达报废年限或者满延缓报废年限的营运汽车,应停止办理各种行驶、营运和旅游证件及征收各种基金和税费手续。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遵守《办法》规定,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汽车,应按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额为2家,由省经济贸易厅按照《办法》规定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资格认定后,可以在其他市、县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点,但不得开展拆解业务。
  (二)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须申报办理并取得《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没有法定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准回收报废汽车。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厅每年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出评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经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三、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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