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按照
《规定》第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 按照
《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
《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 按照
《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