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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政府关于实施《深圳
    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规定》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规定》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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