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政府关于实施《深圳
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
《规定》第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
《规定》第
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