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污染严重、治理技术难度大、代价高,限期治理又达不到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关、停、并、转、迁。
第三十四条 广开渠道,加强对滇池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积极推行生物治理,建立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运用制度,增强全社会对滇池污染治理的环保和科学意识。
第三十五条 滇池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土整治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维护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准则,充分发挥滇池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对滇池流域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采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及效果。增强调蓄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开发利用滇池的主要水生动植物,科学合理发展渔业生产。
第三十八条 保护滇池流域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名胜。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九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磷矿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滇池保护的原则,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
第四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革,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十一条 对滇池流域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受益地区、单位、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护、治理滇池的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三)滇池治理基金;
(四)国内外贷款;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滇池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