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滇池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景观。
第五章 水源涵养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禁止毁林垦植和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保护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禁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能源问题,有计划地营造薪炭林,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杆气化、液化气、节柴灶、太阳能,推广以煤、电代柴,有计划地实现生态农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保护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河堤树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应当限期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采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尾矿、矿渣,采取拦截、回填、复垦、恢复植被等措施;禁止乱挖滥采。
第二十九条 为保护水源涵养区的森林植被,必须从滇池流域范围内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中,确定适当比例返还到水源涵养区,用于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章 综合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加大滇池污染综合治理的力度,增加水量,改善水质。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和人口机械增长,调整产业结构。
第三十一条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排入滇池的氮、磷数量。禁止在滇池流域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第三十二条 有计划地在湖滨带内建设生态修复系统,逐步恢复湿地。对湖滨带内的耕地和鱼塘要因地制宜逐步退耕还湖、退塘还湖,建设前置塘、前置库,营造环湖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