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滇池水体保护
第十一条 滇池水体保护区是正常高水位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的水面和湖滨带以内区域。
湖滨带为滇池水域的变化带和保护滇池水域的过渡带,是滇池水体不可分割的水陆交错地带。其具体范围是:
(一)正常高水位1887.4米水位线向陆地延伸100米至湖内1885.5米之间的地带。对低于滇池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的低洼易涝、易积水区域,到此区域外围边缘;
(二)在河流或沟渠入湖口为滇池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控制范围内主泓线左右各50米的地带。滇池水体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外湖(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
正常高水位1887.4米,相应蓄水容积约15.6亿立方米;
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9亿立方米;
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亿立方米;
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汛期限制水位1887.0米。
内湖(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
正常蓄水位1886.8米;
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十三条 滇池水质执行国家GHZBI--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滇池水环境质量标准。外湖(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内湖(草海)水质按Ⅵ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滇池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治理、改造滇池出入湖河道,疏浚滇池。
第十五条 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滨带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禁止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未经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滇池网箱养殖水产品。禁止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私自打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