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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保护条例(2002修正)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滇池保护条例》于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现将修正后的《滇池保护条例》予以公布实施。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8日
  
                  滇池保护条例

  (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
  第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保护和治理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
  第五条 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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