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以外,其他用地都必须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等有偿方式提供。对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加油站、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用地。凡采取协议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专业评估、集体决策、交易透明、结果公开,充分反映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
要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规划许可与变更、收费的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公示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条件、成交地价、用途,定期发布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的信息,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及相关信息的公开查阅制度。
要强化对土地供应行为的监管。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及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力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协议出让用地集体决策的情况,凡发现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触犯
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依法查处。
三、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更新基准地价的市、县(区),不得新批准协议出让土地;已经更新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区),要尽快根据基准地价,制定不同等级不同用途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地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土地。同时要积极配合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平衡工作,协调区域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
有条件的市、县(区),对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楼面地价管理。要严格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地价管理。对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政府要依法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实行招标拍卖,让市场确定地价。对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或出让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