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管理的重点
对旅游行业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行为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管理的重点是: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4、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的;
5、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的;
6、制造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名誉的虚假信息,或向旅游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7、利用旅游服务合同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8、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
9、强拉强卖,利诱、胁迫、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10、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11、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的;
12、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13、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14、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权、监督权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15、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和以各种名目收取赞助费的;
16、以高额回扣招徕客户的。
(四)查处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
1、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