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
行业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2年3月7日)
为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
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导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潜水观光公司、旅游酒店(宾馆、招待所、家庭旅馆)以及在旅游景区、购物点、风情表演点等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
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依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基层工商所建立辖区经济户口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工商办字[2001]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的建立过程中,要与旅行社的规范登记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经济户口管理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旅游行业经济户口监督管理
(一)建立警示机制
利用经济户口建立旅游行业警示机制,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实行公示制。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良好行为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经济秩序。
(二)实行记分制管理
对旅游行业实行年度记分制监督管理,总分为9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违法违规一次(视为不良行为)扣除3分,违法违规2次扣除6分(给予黄牌警告),违法违规3次则扣满9分(出示红牌)。对因不诚信守法(如提供虚假注册文件、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十一)项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定性,并给予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每次不良行为记录均应制作书面记录,记入档案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书面送达当事人。对于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3·15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