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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引排水安全区)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第十二条 (水闸调水)
  跨区(县)调水,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防汛期间水闸管理)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加强对水闸的日常检查,确保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在汛期,必须服从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并且按照要求实施水闸运行。
  交通管理部门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及时疏散滞留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妨碍引排水的船舶、竹木排筏等。
  第十四条 (船闸运行和事故处理)
  船闸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间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日间和夜间均应开放;
  (二)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当连续开放;
  (三)船舶通过量小的船闸,应当按照船舶随到随开的原则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船闸运行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船闸发生事故,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水闸管理部门报告;水闸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过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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