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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五)签定合同,变更林权。林权流转的双方必须签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林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广大林农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确保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一)规范林业合同管理。县级以上林业合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范林权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林业承包合同的纠纷仲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严格回收资金管理。林权制度改革中回收的资金,归林权所有者所有。属国家所有的,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费等,必须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优先用于林业建设。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要明确林地的使用性质,确保按规划用于林业生产,并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绿化任务,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要建立健全管护队伍,落实管护措施,加强依法治林,禁止乱砍滥伐。
  (四)搞好配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壮大基层林业技术力量。要积极主动地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搞好生产示范。
  五、切实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林业、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使林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
  林权制度改革后,各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不能减少,有关林业项目和林业扶持政策保持不变,对用于林业的土地不得重复计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金融部门要继续给予中长期优惠贷款。对利用荒山荒滩造林的,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苗木补助;对造林护林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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