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下列形式投资经营林业。
1.竞价拍卖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者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公开拍卖林地使用权,竞买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内林地的使用权。
2.招标承包。发包方确定标价,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承包方一次或定期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或按林木林果收益与发包方比例分成。
3.租赁经营。出租者与承租者协商确定租金和租赁期限,承租者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依法经营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
4.股份合作。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资金、土地、苗木、技术等要素入股合作,按章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林权制度改革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真正达到活化机制,增强活力,促进发展,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序和主要环节
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稳步推进。
(一)搞好规划,落实林地。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林业发展目标,搞好本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林业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明晰权属,确权发证。划定林业用地后,要明确四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权属要清楚明确;权属不明晰的,必须先确权,后改制。
(三)搞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底价。改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流转底价。底价应以林地综合生产能力、林木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发现显失公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因地制宜,搞好林权流转。在保证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搞活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有关各方的意愿和合同约定,林权可进行再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宜长不宜短,应按照经营目的、成材年限、结果情况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用材林一般不应低于一个轮伐期,经济林一般不应低于盛果期;转让面积规模要适度,应根据立地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国有林的转让方案要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林的转让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所有的林木,可自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