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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1〕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林业发展的根本措施。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在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进程,实现林业发展目标,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采取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加快林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林地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程序要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规范林地流转程序,依法确定林地、林木权属,依法保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林业政策的相对稳定。己落实林业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效果比较好的,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基本形式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道路两侧、城镇村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4.按规定批准的成片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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