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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已经2001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省级行政处罚主体重新公布如下: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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