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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五)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31号)规定,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和养护;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化广场,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划拨提供;加强代征绿地的管理,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指定需代征并实现的绿地。凡承担代征绿地任务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代征绿地的拆迁绿化工作;实行土地承包的农民对规划确定为生态防护林范围内的土地,要按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限期绿化;农民自行绿化的树木,其产权及收益归种植者所有;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借地绿化造林的,树木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政府可支付一定的借地补偿费给已经具有土地承包长期合同的农民,配套绿化用地,统一征用,同步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建公园、苗圃、经济林、风景林和生态林;城市视野区和景观控制区的荒木造林、退耕还林(草)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建成区和环城绿化建设,尽快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按照规划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拆出后腾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建成区同一区域内的多家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各类居住区公园绿地。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今后设市城市新建城市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一律不再建设实体围墙,临街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都要拆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的进行规划建设。
  (七)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政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尽快建立规范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场。2001年底前,对3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也要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市场化运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苗木花卉企业推向市场,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城市公园绿地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必须牢固树立为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秩序和安全的管理,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公园。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未经批准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擅自批准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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