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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蔬菜质量,保障蔬菜消费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蔬菜应做到安全、卫生,符合无公害蔬菜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或其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流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蔬菜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蔬菜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蔬菜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无公害蔬菜标准对蔬菜实行监测,并可在蔬菜市场设置无公害蔬菜检测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蔬菜实施监测。
  经检测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禁止贩运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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