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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1-2005年)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有关发展社会养老保障的规定,建立、完善适应我国特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养老保险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离退休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加强对老干部服务工作的管理,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的落实。
  3、抓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实行农民自我养老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继续在全省推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办法,确保家庭赡养与扶养责任的落实;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人要采取措施,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供养水平。
  4、建立健全城市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制度。逐步把家庭非农业人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和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实行各种形式的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扶老助困和为老年人送温暖活动。
  5、构建社区老年照料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建成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的老年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街道要建一处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机构,同时附设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社区居委会要有托老所,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照实服务项目,城镇养老机构床位供给量基本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努力提高社会集中供养能力,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5%.
  鼓励、支持民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养老设施,2005年民办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要达到社会养老设施床位数的30%左右。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广大退休人员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四级老年管理服务网络。
  (二)要充分重视和做好老年人医疗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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