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01-2005年)的通知
(黑政发[2001]13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01-2005年)
为促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黑发[20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逐步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设施建设,积极稳步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走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原则。
(四)坚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与改善敬老、爱老、养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用与加强对老年群体思想教育相统一的原则。
二、任务目录
“十五”期间要认真贯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发展老龄事业,加强社会养老保障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件精神,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努力发展老龄事业,为我省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