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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省旅行社规范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原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国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3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1名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3、国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至少2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1名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4、国际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经营出境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5、国内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6、其他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通过规范登记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3、注册资本不到位的;
  4、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
  5、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上述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旅行社,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在4月20日前经整改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重新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内设机构不规范、存在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内设机构名称为分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3、未经批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的;
  4、获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但不按四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管理的;
  5、有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范登记的期限
  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
  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取消旅游经营资格,并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而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按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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