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皖政〔2001〕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建设文化强省的文化发展战略,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足额及时征收。全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其中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辖市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实际上缴额扣除征管费用后的85%返还,统筹用于市本级及所属县(市)文化事业建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国发〔2000〕41号文件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实施国发〔2000〕41号文件中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其中,对经省确定的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给予补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增加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并可从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扶持上述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文化单位新办独立核算的文化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六)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七)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