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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二) 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三) 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 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七)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 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 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八条 招标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工程技术、预算编制和财务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 选择和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 组织评标小组;
  (四) 按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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