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二)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三)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