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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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